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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7/7/24 15:31:29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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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是指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情。对于快递业务经营者而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因为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果要办理的话,一些注意事项如下。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年检时间以及年度报告
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3、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5、《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7、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1、(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应当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人员注意事项
1、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2、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法律责任
1、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5、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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