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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8/1/4 9:49:58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22042

上海自贸区86-755-82143181

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自此有千家企业入驻入。自贸区是保税区的升级版,通常被简称为自贸区,在区内进境货物可以展示、仓储、分拨、来料加工、实现保税功能。除此之外,自贸区实现了之前的外汇自由兑换,利率自主决定等一系列之前保税区不能实现的功能。

一、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1、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该政策可解决投资重组中的企业和个人没有现金流收入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大额所得税的问题。针对企业部分已出台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个人的具体政策目前尚未出台。
2、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自贸区实施高端、紧缺人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主要目的在于让企业将优秀的人才留住。根据 《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贸区的相关具体政策尚未出台。

二、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1、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最先试行类似政策的地方是天津,2010年4月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出口退税试点。该项政策在天津试行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当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总方案将自贸区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于鼓励上海金融租赁企业抢占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该政策具体细则尚未出台。
2、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两文件的主要规定为,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已出台,文见《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第一条。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飞机交易市场,航空业一直以来备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据统计,国内航空公司在册飞机中有58%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其中融资租赁占20%,经营性租赁占38%。而在全部租赁取得的飞机中,由中国租赁公司经营的不到10%,绝大多数的飞机租赁业务被国外租赁公司垄断,主要原因便是国内经营飞机租赁业务税负过重。
根据新政策,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5%的税率与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相比,处于优惠范畴,而且政策的适用范围从航空公司扩展至租赁公司,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海自贸区指向高端的发展方向,要求高效的物流与之配套,而飞机租赁业务正有助于促进资源的迅速高效配置。这些政策将对进一步优化航空租赁行业税负,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积极作用。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财关税[2013]75号第三条对此已作出规定。
4、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财关税[2013]75号第四条对此已作出规定。
5、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财关税[2013]75号对此已作出规定。
6、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尚未出台)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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