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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非香港公司

更新时间:2017/1/19 10:30:45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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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非香港公司根据 《公司条例》 第 333(1) 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注册,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

注册非香港公司

(I) 根据《公司条例》第 333(1) 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注册,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
(a)
述明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秘书及香港授权代表等资料的 表格 N1 ;
(b)
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证副本;
(c)
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的核证副本;
(d)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核证副本 ; 及
(II) 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非香港公司时,必须同时提交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2) ,即使该非香港公司已按 《商业登记条例》 登记其业务 。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你只需要提交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但如果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你必须提交证书的核证副本和其中文或英文的核证译本。

《公司条例》第337B条载有对非香港公司使用法人名称的规管。如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有关的法人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或该法人名称对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在该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或遵照第335条更改法人名称当日起计6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一份表明此意的通知书。

获送达通知书的非香港公司,不得在由该通知书送达时起计两个月届满后的任何时候,以其法人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更改法人名称,或指明一个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并且经处长批准的建议名称(该公司的法人名称除外)。

担任非香港公司的授权代表:
(a)
居于香港的人士;或
(b)
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律师商号或执业会计师商号;或
(c)
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律师法团;或
(d)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法团。


如非香港公司属法人团体,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便须根据《公司条例》第XI 部注册。

营业地点:
依据《公司条例》第341 条,「营业地点」包括股份过户处或股份登记处,但不包括《公司条例》附表24指明的办事处。

须要根据《公司条例》第XI 部注册:
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须提交文件:
(a) 申报下列资料的指明表格N1「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详情」:
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日期;
 公司在香港和注册成立地方的主
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 公司在注册成立地方的注册办事
处地址;
 公司董事、秘书及在香港获授权
代表的资料。
「获授权代表」指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任何须向公司送达的通知书的送达的人。如获授权代表属个人,该人必须居于香港;如获授权代表属法人团体或商号,则必须是律师法团、《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法团,或律师商号或执业会计师商号。
(b) 界定公司组织的文书的核证副本,例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宪章和法规;
(c) 公司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政府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的核证副本;
(d) 公司根据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地方的法律或在其注册成为公司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所规定须发表的最近期帐目的核证副本;及
(e)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2)

公司只须提交章程和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中文或英文译本存档。至于「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则须提交原文的核证副本及经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核证公司文件及相关的译本:
如有关文件并非正本,须依据《公司(表格)规例》第3或7条核证,译本则须依据该规例第6或7条核证,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

《公司条例》规管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使用法人名称的条文:
依据《公司条例》第337B条,如非香港公司的法人名称与出现于或应已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处长可于该公司遵从《公司条例》第333条的规定之日、或因曾经更改法人名称而遵从第335条规定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一份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公司须提交指明表格N12「非香港公司获批准在香港经营业务所采用的名称的陈述书」, 指明一个经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公司建议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详情请参阅有关施行第337B条的指引。

有关其他须注意事项,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的《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非香港公司的注册费用:
 发出「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1,425元
 存放文件费用为港币295元(已缴的存放文件费用恕不退还)
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业登记条例》登记其业务,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文件及 IRBR2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可获发文件:
「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办理时间:
一般来说,发出「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视乎情况)需时14个工作天。当有关证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传真方式通知申请文件的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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