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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驰名商标”字样禁用于包装

更新时间:2017/1/17 15:04:5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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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驰名商标”字样禁用于包装
来源于商标注册部转载: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晟 通讯员彭为红 樊果 谢梅芳)今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今年3月以来,劲牌有限公司等我省驰名商标企业陆续向工商部门反映,部分商场对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采取下架和停止销售、退货方式进行处理,给企业销售造成损失。生产企业大量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和包装因此也无法消化。

省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说,为妥善处理企业反映的“驰名商标”商品的库存和销售等实际问题,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在5月1日前停止,但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市场的除外。


据统计,我省现有201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字样为何要被禁用于包装?省工商局商标处表示,“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但是近年来,部分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新《商标法》回归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立法本意,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省工商局表示,对于今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避免违法案件一哄而上、多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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