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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后税务
第四十八条 外资公司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 外资公司注册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 外资公司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公司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公司注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 外资公司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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