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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解说

更新时间:2018/11/26 10:12:15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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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解说

(四)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ies)
1、 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
4、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公开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5、 暂停和终止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或者有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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