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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公司注册组织机构制度的含义及其发展
1、含义:现代公司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它是一个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二是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单一,业主往往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不同,它的行为及目的通过其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系统来实现。
现代公司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其职权划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报刊文章甚至有关政策文件、部门规章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被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之一。根据这些文件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实际上与公司的组织制度无多大区别,可以理解为同一概念。
2、现代公司组织制度的发展
从各国公司注册立法的历史上看,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在这一时期,股东会在公司诸机关中处于最高的万能地位,至高无上,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力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居于股东会之下,权力极为有限。进入20世纪以来,各国立法纷纷扩大董事会权限,限制股东会的权力,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划归董事会,董事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享有法定的“专属权限”, 公司的实际权力重心移至董事会,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会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股东会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特别事项中,董事会实际上享有除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权力之外的所有公司权力),董事会逐步成为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核心, 这就是公司组织制度上的第二阶段——“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这种权力划分的变化,强调了董事会经营的独立性,适应了公司经营管理专门化,高效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随着董事会权限的扩大,为保证公司董事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滥用权利,尽职尽责地为公司和股东工作,各国都对董事会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
3、我国公司组织制度
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采取分权制,设立三种专门的公司机关: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或董事会,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监事或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
其次,区分公司种类以及公司规模,设置繁简不同的公司机关:股份有限公司一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再次,公司注册机关的组成上体现一定的职工民主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团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注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分权原则。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次,在股东会之下,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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