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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际商标很多人都知道有两种方法注册。一种是直接向要申请的国家递交商标的申请,另一种就是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申请。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就是马德里注册。以下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罗列并作出简要解答。
一、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二、国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的情况?
如果国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不可以受让人或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办理国际注册。如希望用受让人或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办理国际注册,须等到国内转让或变更核准之后才可。
三、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可以改变商标图样或颜色?
不可以。要求申请的商标图样与基础商标的图样完全一致,颜色完全一致。如基础商标为黑白图样,马德里申请必须是黑白商标;如基础商标为彩色图样,则马德里申请也必须是彩色商标图样。
四、申请人直接提交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是否需要亲自办理?
不是。申请人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递交或自行到商标局国际注册处递交。
五、马德里商标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所申请的商标、以及申请商标的类别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
3,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5,和国内商标一样,国际注册的商标使用权也是十年,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六、如何查询国际商标公告?
1、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注册国际公告查询页面。
2、按照图1所示选择限定条件,查询国际注册公告。
第一行:Publication Date: 在下拉菜单中分别选择年份和公告期号。如:2011年第47期,公告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
第二行:State/IGP,仅勾选第二项Designated,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中国”China(CN),查询结果将只包含所有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
第三行:Summary,在下拉菜单中选择“Registrations”
最后点击“Submit”按钮,稍等数秒,页面下方即会出现选定公告期内的所有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公告。
3、查询结果以列表方式出现见图2,第一列为商标图样,第二列为国际注册号,第三列为申请人名称,第四列为原属国。如需查询某个商标的详细信息,请点击商标图样或者国际注册号。
4、在公告列表中点击选定商标的图样或者国际注册号以后,会显示一份载有相应商标详细信息的PDF文件,包括国际公告期号、公告日期、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列表、指定国家列表等。异议人应在国际公告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异议申请。
七、外国人或者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必须经过代理注册?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主要考虑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这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其他商标事宜是指商标后需要申请变更、转让、续展以及依法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行为,不包括因商标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诉讼行为不受商标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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