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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企业注册

更新时间:2017/2/7 15:17:5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681

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它与普通公司不同,没有法人,其运营与相关法律规定也有不同,所以,常常有很多客户朋友会有广州合伙企业注册的疑问咨询广州日聪。这里,我们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讲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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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A、B、C、D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名为“中秋月饼”的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下面,就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给出几个情况来判断分析。

 

    一、“中秋月饼”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哪个可以获得执行?

    1.A认为“中秋月饼”没有突出酒吧特色,提议改为“铁血酒吧”。B、C同意,但D反对

    2..鉴于生意清淡,A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B、C同意,但D反对

    3..鉴于酒吧之急需,A提议将其自己的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B、C同意,但D反对

    4.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A提议聘任其友E为合伙经营管理人。B、C同意,但D反对

 

    这些情况,涉及到合伙事务的执行,这其中,可以获得执行的是第2项。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B中,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所以,仅仅D反对,第2项依然可以获得执行。

 

    1项不可执行,因《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题目中合伙人D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3项不可执行,因《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题目中合伙人D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4项不可执行,因《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中,合伙人D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以上是广州日聪今天为大家分析的情况。广州合伙企业注册或运营还有其他形形色色的情况,将会在以后讲到。广州日聪在往后的日子里,将一如既往的用心服务客户,帮助更多想要创业的人实现梦想。广州日聪希望与更多有需要的朋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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