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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董事会或董事

更新时间:2017/1/6 9:50:2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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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董事会或董事

香港公司注册董事会或董事分组委员会,或代行董事职权之人,举行会议执行一切事务,后来虽发觉出席董事或代行董事职权之人之任命有缺点或不合资格等事,然其在会议所有行为仍属有效,一若各该人等,系依法委任及适合董事资格者。
股利及准备金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举行总会议时,得宣布派发股利,但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派发之数。
第九十条 董事会如认定公司所得盈利应尽先分配时,得随时派发临时股利与股东同人。
第九十一条 派发股利,不得将盈利以外之款分派之。
第九十二条 除须遵照任何人对所占股份享有关于股利之特殊权益办理外,凡宣布派发股利,须照所收股款计算,如公司股份并无开收股款者,须照股份额宣布及派发股利,凡在开收股份前先缴股款而另计利息者,所缴股款数目,依本条之规定,不得视为缴交股款。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于建议分派股利之前,得在公司盈利项下酌量提发若干,作为准备金,以应偶然急需或使之等于所派股利之数或为其他用途,在未提用之时,得并拨为公司业务或投资之用(但不得为公司股份之投资),悉以董事会随时视为适宜者办理。
第九十四条 凡以若干人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者,其中之一人对于收受各该股份之股利或其他款项,得制发有效收据。
第九十五条 派发股利得以支票或息折邮递于各该股东或享受此项股利之人之登记地址,如为共同持有人,则邮递于其中之一人之登记地址,或邮递于各该股东,或享受人或共同持有人指定之人之登记地址。前项支票或息折之付款,应付交支票或息折记名之人或各该股东或享受人或共同持有人指定其他之人。
第九十六条 股利不另计息。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对于下列各项,须设置正当簿记,以资记帐--公司一切出纳款项及其收支事项,公司一切货物之买卖,公司之资产与负债。
第九十八条 前项簿记须存放香港公司注册事务所,或董事会认为适宜之其他地方,并须公开备各董事之检查。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应随时决定时日地点,条件,规则及其程度以便将公司账目薄记或任何一部公开备董事以外之股东同人省览,任何股东(董事除外)均无查阅公司账目薄记权,但依法律或由董事会或公司总会议通过授权者不在此限。
第一00条 董事会须依时遵照条例第一二二条之规定,造具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对照表及该条所称之报告书,送呈公司总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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