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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17/1/6 9:47:06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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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的职责主要有: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合营企业对外进行各项经营业务;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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