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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公司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人的款项。合营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为了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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