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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法

更新时间:2016/12/16 9:49:44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300

马来西亚商标法86-755-82143181

 

一、马来西亚商标法简介
马来西亚商标法制定于1976年。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在马来西亚起步较晚,是在199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随着服务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服务业的商标注册已愈受重视。
在2000年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起实施,取消了A、B的注册簿制度,保护驰名商标,增加海关执法措施。
目前,马来西亚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二、申请商标注册程序
1、申请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应该依据1997年商标条文 (TRADEMARK REGULATION 1997) 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别申请。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呈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即TM5)5份,商标图祥5份,宣誓书 (STATUTORY DECLARATION)1 份。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完整并按照以下填写申请书者,商标局将配发申请编号。以公司名义申请或者个人(年满18周岁)名义申请.
2、办理申请资料
2.1 商标注册委托书
商标注册委托书可从Pintas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或者到香港永达会计事务所索取。注: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2.2 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 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 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2.3 商标图样
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尺寸在5厘米*5厘米到10厘米*10厘米
2.4 优先权证明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2.5 商标类别
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马来西亚1976年商标法令采纳了《尼斯协定》分类法。
手续不完整或不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有关申请将被退回。商标局对编定申请号码的申请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被驳回申请的,商标局则会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告。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公告,异议人应当将异议书寄送商标局,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于《商标介绍》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异议呈交被异议议人限期签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时,可以提出上诉。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被商标当局核准,将发出《商标注册证》(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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