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分立权利86-755-82143181
一、注册公司分立权利义务
避免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注册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二、注册公司分立联系登尼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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