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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新修改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使用的异化予以了矫正;商标侵权赔偿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同时,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恶意侵犯商标权可判惩罚性赔偿
新商标法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新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将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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