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0755-82143181
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书件审查。
A:办理移转申请使用的书式与转让的书式相同;
B:注册商标人的法人资格因破产、解散、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后,在清算过程中需办理移转让续时,由相应的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C:注册商标人因合并、被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要办理移转手续又无法加盖公章的,应提供下列文件: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合并、兼并或改制文件,没有相关批复文件的,应提供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权继承该商标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D:注册商标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受让人办理移转手续时应提供其有仅继承该商标的法律文书;
E:上述第2、3条所指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为原件或加盖出具文件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多份申请可只附一份正本、其余附副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应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单位盖章。这些文件应明确、清楚地确认商标权利归属人,并与转让申请的受让人一致;
F: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的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人在提交的移转申请时应附有依据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文书应载明被执行人和受让人名义、商标注册号等;
2:被执行人应与申请书填写的转让人名义相符;
3:申请书填写的注册号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注册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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