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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时限明确

更新时间:2017/7/1 9:26:19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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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在不断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居世界第一。

但与此同时,由于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审查能力长期相对滞后,不少企业商标确权时间过长,给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有专家直言,商标申请“马拉松”,是2008年以前令许多企业头疼的事情。那时,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曾一度达到平均30多个月,最长的有七八年。

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新《商标法》首次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使得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这绝对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知识产权专家王浩如是表示。

王浩说,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导致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现行商标法实施10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2010年,商标局开始突击审查积压的商标申请。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已经能达到新商标法的要求。新法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以及商标公告的3个月时间,一件顺利的商标申请能够在12至15个月内获得注册。

王浩表示,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商标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例如,对异议申请审查决定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上述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第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审查据了解,长期以来,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常有10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而根据相关规定,公告期满3个月超过10年的商标,即使未核准注册还在确权案件中,也应当办理续展申请。而多数企业认为只有获得注册证的商标才需要续展,这种时限超长导致申请人疏忽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在王浩看来,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有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但新《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申请设置审限,而现实工作中,这3种申请的时限也很重要,特别是商标转让的审查时限,可以使商标转让的双方准确预估商标权利转让法定生效的时间和流程,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商标转让的纠纷,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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