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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标记概要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服务标记与商标具有同样的作用,只是运用于不同的对象。
对于服务标记,不是所有国家都给予注册保护。
在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找不到有关服务标记的保护规定;但英国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却对服务标记提供保护。
1946年,美国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此后,不少国家在修订商标法时,作出了与美国相似的规定,如1979年修订的原联邦德国商标法就增加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办理服务标记注册,在一些国家,这类服务标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服务单位供应的食品饮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务人员服装上等,并得到保护。
二、服务商标与商号
商号,也称字号。商号由文字构成,书写或刻印于牌匾、挂在店堂上。我国商界使用商号的很多,相当一部分商号历史悠久,驰名中外。 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登记注册。商号作企业名称登记时必须加上所属行业或表明经营特点的文字。例如:“全聚德”是商号,“全聚德烤鸭店”是其登记的企业名称。
商号具有区别不同经营出处的功能,所以商号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但商号并不都等于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 使用于商品上的商号是商品商标。例如:“全聚德”使用于在市场上出售的烤鸭商品上时是商品商标。使用于服务项目的商号是服务商标。例如:“全聚德”使用于烤鸭店服务业时是服务商标。
三、服务商标与厂商徽标
企业徽标俗称“司标”、“厂标”或“集团标记”,识别企业实体或集团,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企业徽标通常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平面标志。多数由企业名称的简称或缩写,或有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
企业徽标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寻求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由于人们往往将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理解为广义上的服务,因而将企业徽标与服务商标混同,尤其是企业徽标的使用方式类似于服务商标,更使人们将企业徽标与服务商标视为同一事物。
虽然企业徽标可以作服务商标使用,但必须使用在具体的服务项目上时才是服务商标。同样企业徽标如果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时也就是商品商标。因此,在企业徽标寻求保护无门的现实中,有商标意识的企业往往寻求《商标法》的保执将其经营业务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对号入座”,采用“分散”保护的办法让其企业徽标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法律的保护。实践证明,这是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企业徽标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作为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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