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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首先对美国商标注册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文件齐全,申请书的填写和签署及提交的图样均符合要求,并支付了所需的费用,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授予该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日和申请号。在申请信息录入专利商标局的数据库后将申请转交审查官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合要求或投支付所需的费用,专利商标局将不授予申请号和申请日,而是将文件退给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收到列明申请细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在自专利商标局寄出申请受理之日起30天内要求更正申请受理通知书上不准确信息。
除非申请人由于紧急需要尽快取得注册并“特殊请求”申请不按顺序审查外,申请将按其提交顺序给予审查。
审查官是经过商标法专门训练的律师,他们按商标法、专利商标局制定的商标注册规则和商标审查程序手册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审查所有的申请。
审查官收到申请后对每份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两个部分,即不直接与注册性有关系的申请方面的审查以及商标注册性的审查,最重要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中的禁用范畴。
一般在自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官寄发第一次官方意见,官方意见中包括审查官对申请修改的所有要求。例如:修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要求放弃商标中不能注册部分的专用权,要求声明商标是否在外文中或在相关的贸易或实业中有任何含义,要求提交实用标签等,或者陈述拒绝注册的理由。
申请人须在自首次官方意见寄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官方意见予以回复,否则,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在申请人回复了首次官方意见后,审查官会作出如下反映:
1、审查官将接受申请人的回复并批准该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在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报上公告。审查官会给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寄发该商标的公告通知;或者
2、审查官将发出第二次官方意见。第二次官方意见可接受申请人对首次官方意见的回复,但提出新问题,要求申请人进一步回复。第二次官方意见也可能驳回申请人对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争辩并作出最终驳回,对第二次官方意见,申请人将有6个月的回复期限.
偶尔,审查官会发出“搁置通知”,指出在未得到另一个申请官的审查结果或专利商标局一些其他程序中止前暂停对申请人申请的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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