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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更新时间:2017/1/13 9:44:18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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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对已通过形式审查并已编定申请号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其申请商标的合法性及其显著性等等进行的审查,从而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初步审定或驳回的结论。

商标注册申请实质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决定对申请人的商标是否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实质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绝对条件(自身条件)的审查
1、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
2、对三维标志(立体商标)注册限制性条件审查;
3、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
二、相对条件(新颖性)的审查
1、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2、商品相同、近似的判定;
3、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审查。
三、特定专题的审查标准
1、国名、地名商标审查准则;
2、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3、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4、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的审查;
5、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
6、三维立体商标的审查;
7、.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实质性审查的结论

1、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和审查标准的,即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并编定初步审定号后,作为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2、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和审查标准的,但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申请附件,一并退回给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外国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只发给其代理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同一天申请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第十九条的规定 ,各申请人应当按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之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裁定应依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销售量、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因素作出。
3、认为在其中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商标,则驳回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发给书面通知书,简要地说明该部分驳回的理由,仅初步审定和公告符合审查标准的另一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4、认为均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商标,予以驳回,由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申请附件,一并退回给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外国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只发给其代理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5、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虽然有不合要求之处,但是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审查意见书》,并寄回应修正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限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申请人可以按照《审查意见书》予以修正,也可以拒绝修正并提出拒绝修正的理由。修正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应及时寄回商标局。
在限定期内,经修正的或提出拒绝修正理由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的,即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并编定初步审定号后,作为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超出修正期限的,未作修正的或已修正的,经审查仍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申请附件,一并退回给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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