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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签字
一、[书面文函]如发给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函为书面的并要求有签名,该缔约方
1、应在不违反第(三)目的前提下接受手书签名,
2、也可允许使用手书签名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署名,例如印制签名或盖章签名,或使用印章,
3、签暑文函的自然人是其国民并且其地址在其领土内的,可要求使用印章而不用手书签名,
4、使用印章的,可要求盖章须有使用印章的自然人的以字母标示的姓名。
二、[传真文函]
1、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的,如传真纸上出签字或印出印章及第(1)款第(四)项要求的使用印章的自然人以字母标示的姓名,应将文函视为已签名。
2、在不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时限的前提下,(a)项所指的缔约方对传真传送的文件可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将正文送达商标主管机关。
3、[以电子手段传送的文函]缔约方允许以电子手段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的,如文函按缔约方规定注明了以电子手段发送文函的发函者的身份,该文函应视为已签名。
三、[禁止要求的证书]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对以上各款所指的任何签字或身份证明的其他方式出具证明、公证、认证、法律认可或其他证书,但缔约方法律规定签字涉及放弃商标注册的情况除外。
商标注册商品和/或服务的分类
一、[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商标主管机关准予的每项注册和涉及商品和/或服务的任何一项申请或注册的公告,应注明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按《尼斯分类》的类别分组并按该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序,每组商品或服务之前应标明该组所属的《尼斯分类》的类别编号。
二、[属于同一类别或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1、商品或服务不一定因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在其任何商标注册或公告中将它们列在《尼期分类》的同一类别之下而视为类似。
2、商品或服务不一定因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在任何注册或公告中将它们列在《尼斯分类》的不同类别之下而视为不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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