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登尼特秘书有限公司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条约财务

更新时间:2018/11/26 14:27:23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68

 商标注册86-755-82143181

 

商标注册条约财务〕
(一)(1)本同盟应有预算。
(2)本同盟的预算中应包括本同盟自身的收入和支出,对各同盟的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金额。
(3)凡并非完全是本同盟的开支,而是也与本组织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盟有关系的开支,应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此项共同开支中担负的份额应按本同盟同其关系的大小的比例定之。

(二)制订本同盟预算应适述第(1)至第(4)项的任何决定都需经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
(六)(1)在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每逢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垫款。垫款的数目和条件每次都由该国与本组织另签协定。如该国不是缔约国,那么,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在大会中保有一个当然席位。
(2)前项提到的所在国和本组织双方都有权用书面通知对方废弃给予垫款的协定。废弃从发出通知的一年年底算起三年后生效。
(七)帐目的审查,按财务规则规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国或外部查帐员进行。查帐员由大会征得他们同意后委派。

第三十五条 〔施行细则〕

(一)与本条约同时通过的施行细则是本条约的附件。
(二)(1)大会可以修改施行细则。修改案也可以对施行细则就下列事项增加新规定:
1.本条约明文提到施行细则的或明文规定由或得由施行细则规定的事项;
2.行政性的要求、事项或程序;
3.对执行本条约有用的详细规定。
(2)除第(3)项规定的情况外,施行细则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
(3)对施行细则规定的修改如涉及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费用金额及这些费用在各国主管机关间的分配和汇转,必须经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如修改涉及到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费用,但只是与一部分缔约国有关,那么,就计算法定人数讲只有有权得到费用的缔约国才视为缔约国,也只有它们才有表决权。
(4)修改本条约关于打算使用某商标和实际使用某商标的声明的规定须经三分之二多数票赞成。其本国法许可或要求提出此项声明的缔约国不得对这种修改案投反对票。
(三)本条约的规定与施行细则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前者为准。
第三十六条 〔查询服务〕
(一)国际局应设立一个服务处,其任务是在本条约注册过的商标中,如经大会认可也可在其他商标中,查有无同样及类似的商标。
(二)查询依请求进行,按施行细则的规定收取费用。任何政府、国家主管机关、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利用服务处。
(三)第(二)款所指的费用金额应足敷国际局为这项服务的支出之用。

商标注册联系登尼特公司

登尼特公司电话:86-755-82143181  传真:86-755-82143182
登尼特智库网站:www.onobbb.com   邮箱:2355725080@qq.com
登尼特公司深圳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7楼702-703室
登尼特公司香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全层。

智库首页:http://www.onobbb.com/

在线咨询 x
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