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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
申请人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受理通知书: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变更申请,不收取商标规费;
(三)变更证明或通知:经实质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并根据申请的类型,发给相应的通知或证明,并予以公告;
(四)补正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书存在以下问题的,发给补正通知书:
1、变更名义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或其他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
2、变更名义地址未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
3、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收到商标局发给的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在限期内按规定要求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申请人对补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在通知书背面陈述,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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