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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准注册与再公告指的核准注册是商标注册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标志着商标权的确认。商标一经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办理注册事宜: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发布注册公告,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我国的商标注册程序实行二次公告制。商标初步审定的公告是初公告,目的在于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布注册公告是再公告,正式公告天下又一个新的注册商标诞生并投入使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商标注册薄”是商标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商标的底簿,是国家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颁发的授权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记载商标注册的具体事项,如注册人的名称、商标名称及其图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变更事项等。持有“商标注册证”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并可以委托他人印制商标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在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时,“商标注册证”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商标权由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为限。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规定的注册标记有:“注册商标”字样及“注”、“R”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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