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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之尼斯协定

更新时间:2017/4/24 8:56:31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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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之尼斯协定介绍尼斯协定全称为《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于1961年生效,目前有五十多个成员国,同时有上百个国家使用该协定的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我国于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加入该协定。

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尼斯协定中,分类基本原则为: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没有规定的分类标准,该制成品就按照字母排列,与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根据这些制成品的使用原料或制作方法进行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照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3、商品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同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所有情况按以上标准进行分类。
4、成品或者半成品按照组成其的原料进行分类时,如果他们是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组成,原则上按照其主要原料进行分类。
5 、用于盛饭商品的盒子 箱子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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