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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

更新时间:2017/6/9 10:11:57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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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名称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二)经营场所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三)合伙人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新合伙人的资格证明【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
馆认证;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提交经过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转让协议;
    7.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8.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四)合伙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更名后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文件【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的执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执行合伙人属境外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属港、澳地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大陆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大陆地区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需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继任委派书;
    6.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六)合伙企业类型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七)认缴出资数额变动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5.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6.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

  (八)实缴出资数额变动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

  (九)合伙期限变更(合伙企业约定期限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动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

  (十一)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

  (十二)清算人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清算人的任职文件(合伙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符合合伙企业法要求的任命(指定、委托)清算人的决定文件;合伙人未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文件);
   4.清算人的资格证明(由合伙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三)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普通合伙人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十四)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五)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十六)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5.市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的更名证明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

  (十七)迁入本市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8.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十八)迁出本市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
  5.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十九)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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