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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变动)备案

更新时间:2017/6/5 14:34:58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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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变动)备案的申请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清算人的任职文件(合伙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符合合伙企业法要求的任命(指定、委托)清算人的决定文件;合伙人未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文件);
4.清算人的资格证明。

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办理时间: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变动)备案的事项程序 :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备案通知书》。

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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