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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港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更新时间:2017/7/31 9:58:58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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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港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可电话咨询我司。


一、上海香港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编辑本段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上海香港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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