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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证合一变更商号

更新时间:2017/7/19 9:36:01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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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证合一变更商号,即字号,是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一、上海三证合一变更企业商号选用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第一,企业商号原则上首先要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第二,在字号之后,需要体现该商业主体营业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且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第三,企业商号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2.单一原则
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商号,且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商号。为此,企业住所处所标明的商号以及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商号,亦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商号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商号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上海三证合一变更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执行董事(董事长和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其他资料。
    
三、上海三证合一变更商号特征
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号具有信息性。商号的存在不仅仅是公示商主体识别上的信息,而且还包含了其他一些信息。这些的信息可能包括主体性质、价值追求、产品质量、信誉程度、经营状况、企业文化等;
2.商号具有可转让性。各国一般都禁止商号与商主体分离而为单独让与,这也是它与商标的重大区别。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3.商号具有识别性。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表现其独立性的固有特征。具有识别性的商号也是商主体人格权的客体之一。比如同行业相同或是易混淆商号的登记排除,从而体现为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专有权,也就是说通过对使用专有的保护实现商号的识别功能;
4.商号具有经济性。作为商主体无形资产之一的商号,在选定与使用中具有一定的信息储量,并通过与其他商主体和公众的接触而得以公示,从而使商号成为商主体经营,资信等信息的载体之一,这无疑赋予了它相应的价值。事实上,商号的价值所在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利益所得,构成了商号转让的经济基础。 此外,商号还具有唯一性,而一个企业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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