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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自贸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17/8/8 14:46:01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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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金桥自贸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第50号发布。在上海金桥注册自贸区的企业可根据第二十八条条例
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规模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金证明。
5、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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