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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证合一变更条件

更新时间:2017/2/3 10:30:35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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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证合一变更条件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办法,于2015年正式在上海实行“三证合一”试点工程,将原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张新的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时间、流程等的条件。

一、上海三证合一变更条件
1.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
2.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条件,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明确企业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
3.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适应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要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坚持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登记企业的基础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4.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三证合一”网上办理。
5.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条件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二、上海三证合一变更查询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对于已有统一代码的,使
用统一代码进行查询;对于尚未换发新营业执照、没有统一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

三、上海三证合一变更受理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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