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证合一变更要求电话:021-68877368
上海三证合一变更要求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办法,于2015年正式在上海实行“三证合一”试点工程,将原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张新的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时间、流程等的要求。
一、上海三证合一变更适用范围要求
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三证合一”的范围。
二、上海三证合一变更基本要求
1.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
2.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明确企业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
3.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适应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要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坚持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登记企业的基础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4.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三证合一”网上办理。
5.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三、上海三证合一变更特点要求
以往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要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再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执照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后,将登记信息录入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一网互联,实现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信息共享。在原设立、变更登记表格基础上,新增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生产经营地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务负责人信息”和“联络员信息”项,在注销登记材料上,新增了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四、上海三证合一变更流程要求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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