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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成为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日前,商务部下发通知加强对各地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指导。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商务部网站18日消息,为加强对各地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2010年6月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为8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汇总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通知》明确,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依据国发[2010]19号文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通知》指出,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外资司)。
已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名单及时查询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未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各地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租赁委)具体负责报送材料的收集、核对和汇总工作。
《通知》还规定,各地在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时,要切实履行外商投资租赁业行业主管和外资主管部门职责。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条件包括: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
对于各地在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时,《通知》规定七项审核要点,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四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六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特别指出,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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