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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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二、中外合资公司董事任期:
《公司法》:小于等于三年
《中外合资实施条例》:四年
到底中外合资公司董事任期应为几年?
答:首先要看适用的优先级。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4月24日)第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适用的优先级是: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优先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优先于关于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
1、中外合资公司董事长任期,总经理能否做中外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中外合资公司董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可以做中外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经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以上问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也有规定,但因其是行政法规,所以《公司法》在这里优先适用。
2、中外合资公司董事长能否兼任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
答:可以?
三、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中外合资公司《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中外合资公司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公司法》(2005年)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年7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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