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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有某些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信贷企业、投资公司等)的资金借款合同缴纳了印花税。但按照小型、微型的现行政策,这部分印花税可享受免征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但根据有关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10月1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进一步介绍,上述文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政策无疑为市内各小型、微型企业减轻了不少税负。
符合上述文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已采取缴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的,可到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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