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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规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更新时间:2018/12/29 23:52:33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08

个税新规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未满三岁的子女,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3岁以前是婴幼儿的抚养阶段。这个阶段重在抚养而不是教育。


2、在境外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是否可以扣?

答:可以扣,不论是在境内或是境外接受教育;不论是接受的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都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3、父母离异,孩子归母亲,实际出钱抚养是父亲,谁来享受政策?

答: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双方协商后,按照现有政策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如何判断哪些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具体范围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2、如果一个学历继续教育毕业后,换了个专业再读,还能再扣除吗?

答:可以。但是如果同时参加两个学历继续教育,当年只能享受一个扣除。


3、如果一年同时取得两个符合条件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以享受双倍扣除3600吗?

答:不可以。一年只能享受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但是你可以在下一年再取得一个符合条件的证书,这样就可以在下一年再享受一次扣除3600元。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什么是大病,有范围界定吗?

答:没有范围界定,如果住院治疗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己负担的超过15000元,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一个年度内纳税人自己、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累加扣除?

答:不可以累加扣除,应当分别计算范围内自付部分的扣除额。


3、孩子的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在父母双方分摊扣除?

答:不可以分摊扣除,只能选择父母一方依法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

答: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不论实际该住房是不是家庭的首套住房。


2、如果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如何扣除?

答: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每月扣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各自扣自己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500元。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如果纳税人在北京工作并在北京租房,在上海老家有住房,并且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能不能让配偶享受贷款利息扣除,自己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不能。纳税人和配偶只能选择按照租金或者是贷款利息中的一项来扣除。


2、租房租金必须取得租赁发票才能扣除吗?

答:没有取得租赁发票也能享受租金扣除。


3、如果租房实际支付的房租低于扣除标准,能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扣除吗?

答:可以按照主要工作城市对应的标准扣除。


4、如果夫妻双方只在湖南老家有一套住房,满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丈夫在上海工作并租房,妻子在深圳工作并租房,如何扣除房贷或租金?

答:可以选择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或者选择按照夫妻两人的主要工作城市的租金扣除标准同时扣除(如果选择扣租金,夫妻双方可以各扣1500元)。房贷和房租依旧只能二选一。


5、如果夫妻双方在深圳工作并租房,同时有房但房贷已经全部还完,请问是否可以选择按租金扣除?

答:不可以。只要主要工作城市有房,无论房贷是否还完,都不能选择按租金扣除。


六、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1、如果我有一个弟弟,我每月给老人赡养费2000元,我弟弟不赡养老人。我能不能每月扣2000元,我弟弟不扣除?

答:不可以。多位赡养人的,每人最多扣除不超过1000元。


2、我妻子能不能和我一起分摊扣除我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能。纳税人自己只能扣除自己亲生父母、养父母或者继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同样,女婿也不能扣除岳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


3、如果我同时有亲生父母,还有养父母,能不能叠加享受扣除4000元每月?

答:不可以。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不以被赡养的老人倍数加倍享受扣除。

七、其他常见问题

1、我公司员工张三2019年1月份出差,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公司财务部门,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扣除额按累计预扣预缴办法累计计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缴时办理扣除。


2、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享受。


3、员工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划在2019年1月以后发放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4、我公司2019年1月份发放的是2018年12月份的工资,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无论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2019年1月份以后实际发放并取得的,申报属期为1月份的,均可以在2月份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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