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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法的前世今生

更新时间:2019/6/23 13:43:41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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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拥有完全独立于内地的财政税收体制,其财政税收所得完全用于香港本地。香港的基本税法——《税务条例》历经政治、经济风云变幻,虽条文有所增添修订,但基本维持不变,这种稳定性也被视为香港税制的一大优点。香港所得税制中较类似内地个人所得税的是薪俸税。总体说来,香港薪俸税具有三大特征,即纳税人少、免税额高和税率低。另外,香港薪俸税并没有所谓的起征点。

一、第一部香港税法
香港的第一部所得税法律是《1940年战时税收条例》。1939年英国对德国宣战,香港殖民政府建议在香港开征所得税,以居民和源泉为基础向全部所得征税,以协助英政府应对战争所需。这一税制采用“部分所得税”制度作为战时临时措施。

该税制仅对三类所得分别征收的分类税,即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这种税制在许多税务委员会商人代表看来,可降低未来提高税率的可能性。另外,这一税制以源泉征税为原则,该原则沿用至今,成为香港税制的重要特色。

源泉征税原则与以居民和源泉为基础的征税原则相对。后者指凡居住于某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所得纳税或虽不在该国家和地区居住,但有产生或源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应就该所得纳税。显然,源泉征税原则能有效减免收入来源广且所得高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是为何香港1940年制定税制时不以当时通行做法,而以100多年前的英国旧制为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香港税法的更替
《1940年战时税收条例》被《1941战时税收条例》取代。新税法的重要变化是加入征收利息税的条文。但这部新法寿命短暂,通过6个月之后,香港被日本占领,战税停止征收。

战后,英国及香港殖民地政府再次试图开征普通所得税,但再次遭到商人团体的反对,尤其是华人商人的坚决反对。华人商人组成了一个反直接税委员会,向政府游行抗议,并直接写信给英殖民办公室表达不满。作为妥协,政府重新采纳了1940年建立的分类税制,并更名为《1947年税务条例》,沿用至今。

该条例仅有的一个变化是加入了个人入息课税办法,即纳税人可选择采用此办法对其全部所得申报纳税。该体制引入的初衷是诱导民众逐渐接纳普通所得税制,可惜效果适得其反。此后,香港殖民政府三次尝试改革税制,制定一部类似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地区的普通所得税法,但最终不得不彻底放弃这一想法,一则因华人商人毫不妥协的反对,一则因该税制在实践中达到了良好的征收效果。

三、香港税法的与时俱进
1980年后,香港的基本税收法律未有任何变化,但法院却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过解释源泉征税原则拓宽了税法的适用范围。香港的税法条款相对简单,对重要的源泉征税原则并无详细、可直接援引的规则。与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地区通过立法规定具体规则不同的是,香港主要依靠司法,即法官判决来明确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原则。香港立法机构对司法的信赖不仅表现在税收领域,同样也体现在其他领域。法官判决对如何确定薪俸税中所得源自香港或境外作出了推理和解释。

1989年起,香港政府废除《税务条例》中所沿用的1941年税收条例确定的夫妇合并评税,正式实施夫妇分开评税。1989年4月1日,政府全面取消利息税。这些变化在于使税制更符合当时香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1997年香港回归后,税收立法和制度依据基本法保持不变,《税务条例》仅作过微小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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