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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员工上班期间未经允许偷吃了一盒超市的梅林午餐肉,被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开除,员工不服,向法院起诉单位。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今年33岁的李三于2004年到重庆沙坪坝区某超市担任营运工作。2011年,李三在回收孤儿商品时,将一盒梅林午餐肉放置于超市的家店小仓库内,之后李三食用了该午餐肉。超市发现后,经书面通知工会,以李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三的劳动关系。李三不服公司的处罚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了超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超市的《员工手册》规定,对于偷窃属于商场、顾客或他人财物的员工,超市有权立即辞退,食用和带走属于商场的食品及饮料属于偷窃行为。同时,超市《道德操守规范》规定,对于犯有严重过失的员工将立即解聘,而严重过失包括偷吃超市食品。李三入职时签署了确认书,表示理解并遵守《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超市的《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明确将偷吃单位食品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过失,李三未经允许食用超市的午餐肉,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川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邓川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李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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