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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的征管范围:
1、 增值税;
2、 消费税;
3、 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 出口产品退税;
6、 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 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燃油税(暂未开征);
14、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房产税;
8、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
10、车辆使用牌照税;
11、屠宰税;
12、资源税;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4、印花税;
15、农业税;
16、农业特产税;
17、契税;
18、耕地占用税;
19、筵席税;
20、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21、文化事业建设费;
22、教育费附加;
2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2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三、报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国税的每月税务申报时间在次月的15号之前申报
2、地税申报时间:
(1)1-7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3)1-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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