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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体经营者
年满18岁的菲藉公民;本人2寸免冠照;外国姓名的菲藉人需提交出生证、职业技能证、选举证及护照等;申请费315元。
2. 社团企业、合伙合作企业
(1)申请表;
(2)经证券委员会和合作发展署注册的公司注册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如签字人不是公司内部人员时,还需提交有授权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4)对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如有地址,请注明);
(5)注册费500元。
3. 外国投资者
(1) 根据贸工部颁布的7042号共和国法案,允许在菲经营的授权书复印件;
(2) 由菲当地政府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外企注册证复印件及原件;
(4) 完成贸工部根据共和国7042号法案制定的17号表格;
(5) 菲律宾常设机构的书面委托书;
(6) 其他有关机构的许可。如:科技部、警察署等;
(7) 外国零售商需要1180号共和国法案允许经营零售业务的许可证;
(8) 社团公司或合伙公司中外资占30%以上,需要取得证券委颁发的在菲从业许可证;
(9) 其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业务需要不同的条件,如有些业务需要提供职业经历、职业技能证、就业合同等。
(四)特殊文件
1. 申请分公司的商号需提交主公司的商号证复印件、整批销售许可证(如主公司的商号是根据《整销法》的修改件3952号法案注册的)及受让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申请维修行业的商号、申请进口、生产、销售、服务灭火器、灭火装置及灭火器材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评定书。
3. 申请保税仓库业务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保税仓库许可证。
4. 申请货物代理或船运中介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授权证
5. 申请受行业协会管理的行业或职业的商号需提交由行会出具的许可证。不受行会限制的职业除外。特许行业的需提交特许协议和特许人的商号证复印件。
6. 为扩展业务更改已故申请人注册的商号,需提交其合法继承人的授权书。
7. 出让商号时,必须提交先前使用此商号人的弃权公证书。
申请人必须做到:所提供的情况真实正确,任何错误的信息将受到法律制裁,如有类似的商号已被他人注册,立即更改或撤销自己已注册的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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