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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指南

更新时间:2017/1/13 9:47:34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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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有关外商投资的法令
1996年越南政府颁布的『外国投资法』
2000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修正案』和『关于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24/2000/ND-CP号议定书』
2003年3月颁布的『第24/2000/ND-CP号议定书之修正与补充法规的第27/2003/ND-CP号议定书』
2005年11月29日颁布的第59/2005/QHII号『越南投资法施行细则』
2007年 2月14日第24/2007ND-CP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修订案』。

法令中有关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最新规定如下:
1. 外资企业所得税最低优惠由两免两减半改为两免三减半,最高为四免九减半,免税期分别为15年(10%)、12年(15%)、10年(20%),优惠期满后按28%的税率征收;
2. 2004年起,取消外资工厂生产之产品内外销比例限制;
3. 外资审批权限下放。各省市商务部门可自行审批4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颁发投资许可证;
4. 如公司股东为一人,则公司越文名称后缀需强制登记为『一人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为2-50人,公司名后缀可登记为『两人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注册越南公司类型

1.独资工厂(100%外资):外商100%持有公司股权。股东至少为1人,但最多不超过50人。独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内外销比例限制。

2.独资商贸公司(100%外资):2007年1月11日越南正式成为WTO 第150个会员国,依越南加入WTO后切结条款,2009年1月1日越南政府将完全开放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设立。
3.联营公司(合资工厂):至少由3位股东共同出资,并在公司同一名义下经营,类似中国的『合资厂』,外商占有股权的比例最高可达到99%。
4.合营公司(来料加工厂): 类似于中国的『来料加工厂』或『委托加工厂』,但有所不同。通常由外商与越方签订生产合同,明定各方责任与经营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0%。
5.联营商贸公司: 2008年12月31日前越南政府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商贸公司,只能与越南个人或企业合作设立联营商贸公司,且外资占有比例不能超过49%。
6.办事处(即代表处):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从事业务接洽、联络与开发,但不能有营业行为,也不能开立发票。外商可在越南国内设立多个代表处,但不能设立总代表处或代表处的分支机构。
7.分公司:可从事货品买卖及与买卖直接有关的活动,其功能基本雷同于子公司,目前已暂停审批设立国外分公司。以上方式由中央计划投资部,或依权责下放予省(市)人民委员会、省级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发放投资设立许可证与管理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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