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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生效后,但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继续有效的提交文件责任,已详载于新条例附表11的相关部份。新指明表格须于2014年3月3日新条例生效后开始使用。然而,在2014年3月3日起计的三个月期间内,香港公司注册处会接受在《公司条例》(第32章)下指明使用的现有表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香港公司注册处新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后,香港公司注册处不会接受以下表格。相关的新表格必须于2014年3月3日起开始使用。
1、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表格NC1
2、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表格NC1G
3、不营运私人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 表格DR1
4、非香港公司获批准在香港经营业务所采用的名称的陈述书 表格N12
5、清偿或财产解除押记备忘录 表格M2
二、香港公司注册处新条例生效的八个星期后(即由2014年4月28日起),香港公司注册处不会接受以下表格:
1、按揭或押记详情表格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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