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登尼特秘书有限公司
服务项目

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案

更新时间:2016/12/7 9:10:57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2862

         香港公司注册联系电话:86-755-82143966
      

 

根据《公司条例》第119条,公司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案应作记录,然后由主持大会的主席签署。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明,否则由主席签署的决议案将被视为公司已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也被视为符合《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条例》第108条,董事可以利用签署决议的形式开会,如果应该出席会议的董事在决议上签署,则被视同已经开了董事会。

公司章程细则可以规定董事可以在不同的决议上签署,只要每个董事所签署的决议内容相同,这种情况也等于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这表示董事不必在同一份决议上签署。这样,尽管董事因事外出不能开会,采用此方法也可以达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目的,以便公司的紧急事务得以解决。

此外,董事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把决议案送给公司,只要决议是由有关董事真实地签署,在法律上,该等传真的决议案仍然有效。尽管已有判例确认传真的效力,但为避免争议,公司章程细则最好对该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如需进一步查询,登尼特集团更是欢迎各位商家随时来访登尼特:登尼特公司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10楼1001室    中国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

注册香港公司

智库首页:http://www.onobbb.com/

在线咨询 x
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