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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此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一)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二)坏帐及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三)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器具、处所、工业装置、机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四)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香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五)科学研究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六)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在计算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一)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二)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三)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四)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五)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除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外);
(六)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或贷款利息。
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香港营业,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理费用转帐,作为香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则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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