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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更新时间:2016/12/1 9:42:29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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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该办法由总则、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组成,共七章三十条,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对税收协助做了明确规定,为信息管税提供有力支持。其中,有10条针对“提供涉税信息”作了规定,明确提出“省级税务机关依托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其他相关部门以及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提供涉税信息”。
   

同时,该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登记、变更、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的开户、变更、注销以及使用”;“海关专用缴款书,大型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进出口涉税异常信息”;“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等15类涉税信息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提出“税务机关需要的但无法通过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不能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在打击逃、骗、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财政、审计、审计、公安、工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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