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BVI公司86-755-82143181
一直以來,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ain Virgin Islands,简称“BVI"),都以其低税率和资
讯保密性高,成为著名的境外金融中心之一。但是金融危机下的 BVI 正在发生着变化,其曾经引以为豪的一些优势正在逐渐失去。
信息披露程度逐渐加大: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境外金融中心也未能幸免。2009 年,各境外金融中心纷纷签署税
务信息交换协议(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 简称“TIEAs"),加快信息透明度
进程。在这一潮流下,BVI 也不例外。2009 年 4 月, G20 所公布之OECD“黑、白、灰”名单上,BVI位于“灰名单”之列。
为了改变这一不利形象,BVI迅速行动,很快与一系列国家或地区签署了TIEAs。截止到目
前,BVI已经与 17 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TIEAs,分别是:阿鲁巴岛、澳大利亚、中国、丹麦、
法罗群岛、芬兰、法国,格林兰、冰岛、爱尔兰、荷兰、荷属安的列斯、新西兰、挪威、瑞
典、英国和美国。BVI 在 2009 年底与中国政府签署了 TIEAs,根据 BVI 所采用的经合组织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模板及其以往惯例,可以推断,中国政府可要求 BVI 提供下述信息:
1、 由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及任何提供代理功能的主体所持有的信息;包括公司在
注册代理处所留的信息及银行开户时所留信息。
2、有关公司主体的法律所有权人及受益所有权人的信息:包括股东与董事的个人
信息。由此可见,BVI 公司以往所具有的信息高度保密优势已不復存在。如果希望利用 BVI
公司达到隐匿股东或董事信息已经变得不再现实。
不利于享受协定股息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起,非
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由于 BVI 与中国政府之间并未签署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因此 BVI 公司适用 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在实际操作中,BVI 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其需要向中国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格,以向中国税务局证明其为 BVI 的税务居民。此时,BVI 公司的不利之处便十分明显。我们知道,BVI 是一个加勒比海的小岛,其支柱产业是旅游业,汇聚于此的都是空壳公司,这很难让税务局认可该 BVI 公司在当地有常设机构和实际运营。
一旦无法让该 BVI 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那么,该 BVI 公司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中国
的居民企业,不仅不能享受 10%的预提税税率,且其股息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将
会被征收 25%的税率。相比较而言,香港公司不仅可以享受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最为重要的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且受到中国大陸政府的政策倾斜,其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则十分具有优势。
通常,BVI 公司都被用作控股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BVI 公
司一经设立便可不用打理。其实,围绕BVI 控股公司,时常会出现一些股权纠纷问题。
那么,一旦公司股东或董事间的权益出现了矛盾和争端,该如何解决呢? 如BVI
公司有 4 位股东 A、B、C、D,均为中国自然人。根据股东间的内部协议,股东 A、B 将其所持有之股份转给股东 C、D,且股东 C、D 已按照对价予以支付。
但不久后,股东A和股东B要求停止股份转让,而股东C和D则认为该转股行为已完成。
鉴于转股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的转股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协
商无果希望寻求法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针对上述 BVI 控股公司之股权争议,四位股东都是中国人,其资产所在地亦在中国境
内,他们可选择的最佳诉讼地是在中国。但是,由于 BVI 不是《紐约公约》成员国/地区,
中国的诉讼判决无法在 BVI 得到认可和执行,反之亦然。因此,如果将诉讼地选择 BVI,不仅距离遥远可控性差,且法系不同、律师费用高昂,处理起來同样非常棘手。
相比较而言,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法院判决和各類仲裁裁决都可以互认执行,香港公
司作为控股公司比 BVI 公司要可靠得多和可控得多。
不记名股票被禁止发行:
不记名股票是股票上没有印上股东姓名地址,不需要转股书便可以转让的股票类别别,具
有高度的保密功能,因此,公司的最终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 通常是股东)信息不易
为外界知悉。一直以來,BVI 法例都允许 BVI 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藉由持有、转让不记名股票,
BVI 公司信息的隐匿性受到了很多国际投资者的追捧。但是,BVI 的不记名股票这一优势也正在消失。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BVI 公司将禁止不记名股票的发行。对于在 2005 年前发行的
不记名股票须交给授权管理人保管,或者转为记名股票,否则不记名股票将会失效或作废;
同时,股票持有人将会失去投票权、分红权及公司破产清算时的补偿权等所有权利。
由此可见,随着 BVI 法例的不断修订,BVI 公司的一些传统优势正在不断地丧失。当
您及您的客户利用 BVI 做国际公司架构规划时,建议您及时了解其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
以便最大程度地控制法律风险。
注册BVI公司联系登尼特公司
登尼特公司电话:86-755-82143181 传真:86-755-82143182
登尼特智库网站:www.onobbb.com 邮箱:2355725080@qq.com
登尼特公司深圳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全层。
登尼特公司香港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7楼702-703室
智库首页:http://www.onobb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