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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

更新时间:2016/12/20 10:28:31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3480

内保外贷86-755-82143181

内保外贷是国内银行担保,国外银行贷款的商业借贷模式。内保外贷分为“内保”和“外贷”两个部分。“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银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或备兑信用证给离岸银行;“外贷”即由离岸银行凭收到的保函或备兑信用证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内保外贷”是中国四大银行和个别商业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的一种融资性担保类型业务。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为了方便有需要融资的人士容易理解,现说明如下:

一、内保外贷的概念
1. 内保外贷的概念:内保外贷一种通过国际银行之间合作,为借款人的借贷方便的商业借贷模式。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国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国内银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或参股企业向银行境外营业机构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2. 中国境内企业在向具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在银行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由境内银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开出以境内银行的境外营业机构或外资代理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再由境外营业机构或外资代理行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担保与反担保
1.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注: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2. 内保是一种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中国《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
3 反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境内银行的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境内银行或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4. 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

三、内保外贷有什么好处?
1. 企业不需要前往外管局的审批,借助境内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公司的发展,有效为海外企业提供支持。
2. 同一银行来操作,审批比较快,手续比较方便,便于中国的海外企业参与国际间的竞争。
3. 境内资金无须汇入到国外,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4. 境外融资成本相比境内要低得多,如今人民币一直在升值,内保外贷还能为企业带来人民币升值的收益。
5. 内保外贷主要是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有效解决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国内银行核准一定额度,在额度内,银行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管部门报批,程序相对简单、快捷。

四、“内保外贷”适用企业
1. 该项业务适用于国内外有贸易关联的公司,如并列的兄弟公司、母子公司和子母公司。
2.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也就是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

五、内保外贷的具体操作模式
内保外贷能将境内母公司的国内资金或授信资源,转化为对其境外子公司的全球授信和融资支持,使境外子公司依托境内母公司的资金实力,在全球化投资经营过程中充分享受融资便利,降低经营成本。“内保外贷”在具体操作时有以下三种模式:
1. 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贷款授信。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
2. 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3. 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这种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六、境外企业“内保外贷”所需三种必备条件
1. 反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境内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担保;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 被担保人(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 借款人的融资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有真实、合法的项目建设、贸易背景或其他融资背景;贷款用途符合中国及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1. 内保外贷业务办理流程为:申请人国内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保函,国内银行境内分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受益人进行信贷审查,国内银行境内分行向受益人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2. 担保人向总行报送内保外贷请示时,要同时报送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拟申请融资的相关资料;担保人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向信用审批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将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函告有关境外机构。境外机构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融资的依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具体审查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子银行和控股机构同意承贷的,应出具相应的贷款意向函)。总行国际业务部据此将内保外贷总额度使用情况、技术性审查意见及贷款人书面意见一并送信用审批部。
5. 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送信用审批部。
6. 总行信用审批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与审查,并结合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出具的审查意见,形成信贷审查报告,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批。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规定;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是否具备充足的反担保能力;反担保人的授信额度是否充足;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投资项目重复提供担保的情况。
7. 经有权签批人审批通过后,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批复担保人,同时抄送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法律事务部和境外贷款人。
8. 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对对外担保的相关文本进行审查。
9. 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完成审核后,由担保人为借款人正式出具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保函,并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10. 贷款人在收到保函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自行审批,与借款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发放贷款;同时将融资协议(副本)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担保人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担保人须在对外出具保函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八、内部额度限制
1. 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2. 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申请数额能否批准要根据实际状况来定。

九、期限、费率、币种及汇率
1. 内保外贷业务中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能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零的反担保的除外),担保期限不应超过融资协议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反担保期限须在担保到期日后6个月以上。
2. 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费率执行国内银行融资类保函费率标准。
3. 单笔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遇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进行不同币种间的折算,折算后的反担保金额必须覆盖担保人的对外担保金额。

声明: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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