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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申请厌恶性行业牌照

更新时间:2017/1/26 9:49:21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578

厌恶性行业牌照86-755-82143181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48条的规定和厌恶性行业宣布公告,香港政府把下列行业、业务、加工业和制造业宣布为厌恶性行业。登尼特牌照服务中心可以帮客户及投资者安排申领以下行业的各类牌照及相关卫生工程与各式文件。

厌恶性行业附表
行业、业务、加工业或制造业

项目
1.煮骨。
2.烧骨。
3.磨骨。
4.刮骨。
5.贮存骨。
6.制造漂白粉。
7.煮脂肪。
8.毛皮加工。
9.清洗羽毛。
10.拣羽毛。
11.贮存羽毛。
12.加工处理鱼粮。
13.制造胶水。
14.藉发酵过程而制造低黏性淀粉(澄面)。
15.清洗毛发。
16.煮猪油。
17.打磨皮革。
18.制炼皮革。
19.将锰矿沙或二气化锰磨碎、包装或以其它方法处理。
20.加工处理肥料。
21.煮树脂。
22.加工处理鱼翅。
23.制造浆糊。
24.煮肥皂。
25.融解固体脂肪。

任何人如欲开设或继续经营厌恶性行业,须按照条款向署长申请牌照。

(a) 载有下述详情─
(i) 申请人的全名及地址;
(ii) 正在其内经营或将会在其内经营厌恶性行业的处所的描述;
(iii) 与申请有关的厌恶性行业的细节;及
(iv) 署长认为适当的其它详情;
(b) 如该项申请与开设厌恶性行业有关,须附有经营该厌恶性行业的整个处所的图则一式9份,而该图则须尽量按比例绘制,并在适用情况下
(i) 拨作配制、加工处理与贮存物料的空间;
(ii) 拨作贮存制成品的空间;
(iii) 所有卫生设备及排水设施;
(iv) 所有衣帽间、通路及空地;
(v) 所有出入口及内部通道;
(vi) 通风设施;
(vii) 大型装置、设备及机械的位置;
(viii) 贮存和处置垃圾的设施;
(ix) 每幅墙壁及地面装饰的类别;
(x) 控制或处置在经营该厌恶性行业时可能排放的有害或具伤害性的气体、尘埃或污水,或因而引致的废物或垃圾的方法;及
(xi) 供水设施。
每份依据呈交以待批准的图则,均须附有书面陈述,申明─
(a) 拟用何种方法控制或处置在经营该厌恶性行业时可能排放的有害或具伤害性的气体、尘埃或污水或因而引致的废物或垃圾;
(b) 如行将用以经营该厌恶性行业的处所构成一座多于一层的建筑物的其中一部分,会使用哪一层或哪几层;及
(c) 拟使用的加热设备及燃料的类别。 (1991年第200号法律公告)
获得署长批准的每份图则及任何图则修改,须由署长批注已获批准,而该图则或图则修改
的其中一份须交还申请人,其余2份则由署长保留。

发牌条件

(1) 除非署长信纳用作经营或拟用作经营厌恶性行业的处所符合下述条件,否则不得就该处所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1980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a) 该处所与署长根据第9条批准的图则相符;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b) 用以控制或处置在经营该厌恶性行业时可能排放的有害或具伤害性的气体、尘埃或污水或因而引致的废物或垃圾的方法乃属足够;
(c) 除专作贮物用途的部分外,处所内各部分所设的通风设施,不论是天然的、机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机械的,均足以在通风方面保障相当可能会同时身在处所该部分内的最多数目的人;
(d) 所设的卫生设备,其标准并不低于《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I)所规定的标准: (2007年第7号法律公告) 但对于该规例不适用的处所,署长可在顾及公众卫生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批准其认为足够而较低的标准;
(e) 已将公共总水管的水输送到该处所: 但如署长信纳,不能将公共总水管的水合理地输送以供全部或个别用途,则署长在其酌情决定下,在顾及公众卫生的情况后,可批准其认为足够的其它供水办法;

(f)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已将该处所内用作配制、加工处理或贮存物料的各部分的所有地面处理至平滑及不透水,同时平均地向排水出口倾斜;
(g) 所有该等地面均设有可拆除的镀锌格栅,以便积水得以流入已上釉或表面平滑的水泥渠道,再经该等渠道排入有臭气隔的排水渠口;
(h)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已将该处所内用作配制、加工处理或贮存物料的各部分的墙壁处理至最少有2米高度是平滑及不透水的,而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处则成内弯形;

(i) 如该处所是用作或拟用作经营涉及加工处理或处理含脂肪物料的厌恶性行业,则所有排水出口均须设置隔油闸;
(j) 所提供的贮物空间足以容纳业务上需要使用而又相当可能会在同一时间贮存的全部物料;
(k) 如该处所构成一座多于一层的建筑物的一部分,则该座建筑物的其余各层均须有足够保障,以免受到经营该恶性行业时所引致的妨扰的影响;
(l) 经营该厌恶性行业,对公众人士并不构成或相当不可能构成妨扰或危险;及
(m) 所设的加热设备安装妥当,且就该处所的性质而言,相当不可能会发生危险。
署长在某个案中,如在顾及所配制、加工处理或贮存的物料的性质后,信纳符合第(1)(f)或
(h)款的条件并非需要,即可用书面豁免任何人受该段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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