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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司注册税务政策

更新时间:2018/1/8 15:00:02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100

公司注册税务政策:18005024997   0592-5332308

货物与劳务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l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饲料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的福利工业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五)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六)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

(八)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特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㈢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适用15%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的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前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五、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鼓励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的税收优惠

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㈡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投资抵免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性税率

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㈢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就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作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包括粮食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等,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采取特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六、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照本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入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简化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检查程序

(一)取消出口退税清算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二)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2006]148号)

(三)外汇核销单实行无纸化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后,不再执行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缴销纸质核销单的规定。——《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13号)

二、特殊区域出口退税政策

2004年8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象屿园区0.7平方公里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开展联动试点。2006年3月首期0.26平方公里通过验收,正式运作。保税物流园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陪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

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国内货物进入园区出口,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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