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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8/9/12 18:29:05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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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知识产权共有立法也将其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在著作权共有上,就分为共同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种。这两种作品,都是一个著作权由数个作者所享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最后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作品,就是共同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集体作品也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但每个作者成果是可以分开、可以辨别的,按照创作的成果在全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按份享有著作共有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两款,正是这样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共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正是著作权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专利权中,如果共有的专利权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则为共同准共有;如果按照份额享有,则为按份的准共有。不过,共有专利权以共同共有居多。

在商标权中,如果是合伙取得的商标权,即为共同共有的准共有;约定按照份额取得的商标权,则为按份的准共有。[2]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1]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例如,甲、乙事先约定了专利权的共有份额,在获得授权后,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关系。在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二)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权利行使:

原则上,知识产权共有人行使权利,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单方决定行使,如自行实施知识产权,但须承担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对于关系重大的权利行使则需要共同协商决定。无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均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而不是特定份额。因此,不能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行使仅限定在知识财产的某些份额之上。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额使用商标,原则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使用商标,共有人虽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并不能按照份额行使权利,因为所有权利人只拥有一个权利,除了转让份额外,权利是不能按照份额来行使的。各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时,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全体共有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意志。但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例如就知识产权转让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而言,应该按照份额表决,即以份额为票数,表决结果以所占份额的多少认定,份额多的表决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无论是何种方式行使知识产权,行使后所获得的利益,均应按照约定或者份额进行分配。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另外,笔者赞同确立权利行使代表人制度,以便节省权利行使的成本,促进权利的实施。

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在同等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参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种”。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1]
(一)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概念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特定知识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往往依据共同的研发关系而产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此处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许可费用和转让费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识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于知识财产的个人属性,往往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人权利行使

有关重大事项的权利行使,共同共有人应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一人一票,表决结果以多数票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结果;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无论以何种方式行使知识产权,行使后所获得的利益,均应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而在“共有”的行使上,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共同共有因协议分割(包括权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分割)、知识财产超过保护期限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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